close
觀看數:82007 | 維護單位: 培訓考用處第三科  | 公告時間:112.05.25

 

文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2號

113年辦公日曆表圖檔.jpg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6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783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502042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700065711  號令會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國慶日(十月十日)。二、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三、兒童節(四月四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摘錄「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1125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五、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之依據及查詢放假日期之網址資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回憶 的頭像
    回憶

    ~~回憶~~的部落格

    回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